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郵政通函」被轟違《基本法》

「郵政通函」被轟違《基本法》(星島)20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申訴專員公署 兩年前接獲市民投訴,指香港郵政 署提供的「通函郵寄服務」,把商業宣傳單 張郵寄到住戶或商戶信箱,不但是協助他人浪費紙張,更涉嫌觸犯《人權法》及《基本法 》,侵擾私人生活。申訴專員公署經兩年調查,終於本月完成調查報告,認為投訴成立,認為郵政署有關服務令市民收取大量不想要的宣傳郵件,是濫用郵政服務,以及對市民構成滋擾。

  記者:徐曉伊

  本報獲悉,引發今次申訴專員公署介入調查郵政通函服務的投訴人為一名公務員,他於○七年五月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書面投訴,公署向郵政署取得進一步資料後,於去年八月中決定作出全面的調查,並在本年九月十日完成調查報告。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成立,並建議郵政署應盡快作出改善及向公眾市民交代;至於被指觸犯《人權法》及《基本法》,公署則認為應交由法庭處理。

  公署調查 認為投訴成立

  事件中作出投訴的公務員就通函服務作出五大投訴,
包括(一)該等通函宣傳郵件幾乎每天都收到,郵件未有列出收件者的住址及姓名,令他被逼花上時間閱讀,最終需要棄置垃圾桶內;

(二)郵政署以低收費替商戶郵寄該等宣傳郵件或單張,是協助教唆他人浪費紙張;

(三)郵政署雖然提供「不收取通函」機制,但此機制是不切實際及不能執行;

(四)郵政署署長應向市民提供一個有效機制,令廣大市民可以自由選擇性不收取該等通函郵件;

及(五)郵政署的通函服務是觸犯《人權法》第14條,即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亦涉違反《基本法》第29及30條,即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涉滋擾私人生活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郵政署只向郵寄者提供實惠及方便的通函服務,卻漠視市民的自由選擇性收取通函的權利,令不願收取通函的人士面對煩惱,損害住戶享受私人生活的權利。

  公署又指,郵政署應為此種滋擾負責,建議郵政署長應重申覆核該「通函郵政服務」,並設計一個有效率的機制,容許市民不再強逼性收取該等宣傳單張,盡快向公眾作出交代。

  郵政署:正研拒收安排

  香港郵政公共關係組高級經理鍾淑娟回應查詢時承認,早前接過申訴專員公署轉介有關「香港郵政通函郵寄服務」的投訴,亦已就事件回覆申訴專員。

  署方隨後在通函服務中引進了强制性的投寄條款,要求寄件人必須在其通函郵件上印上「不收取通函」的聲明,讓不欲繼續收取其通函的收件人,向該寄件人表達有關意願。

  香港郵政又強調,通函服務是因應社會及市場需求而產生的服務,多年以來為政府機構、志願團體、政黨組織及商業機構等普遍採用。以政府機構為例,通函服務曾被用作宣傳H1N1豬流感健康預防措施、防預渠道水浸及家居鋁 維修教等。香港郵政又表示,正探討如何加强不收取通函郵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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