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倘向下屬施壓求愛 律師:等同性騷擾

倘向下屬施壓求愛 律師:等同性騷擾


(星島)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對於求愛不遂而解僱員工是否涉及性騷擾,律師梁永鏗說:「要視乎怎樣求愛,例如有人以上司身分多次邀約下屬去街,但明明下屬已拒絕,上司仍持續不斷,令下屬受壓力,都足以構成性騷擾。」他解釋,性騷擾不一定涉及不雅用語或動作,如雙方屬上司和下屬關係,上司希望從中找著數,也等同性騷擾,「所以上司約下屬要小心好多。」

  受害者可申請禁制令

  梁永鏗表示,涉及性騷擾的事件一般交由平等機會委員會 處理,受害者亦可透過法庭追討賠償及申請禁制令,「如果求愛不遂而被人炒,受害人可以追討前途損失,又或是精神受困擾導致不能找到工作,以及經濟因此而受到困擾的損失等。」屆時法庭會考慮受害者的薪金、遭受到性騷擾的嚴重性,以及口供的可信性來進行判決。

  律師鄧達明則指,「如果有人說『你不和我一起,我就炒你魷魚!』,就不是性騷擾,而是恐嚇或勒索。」至於甘乃威事件是否涉及無理解僱,鄧續指,香港沒有法例保障員工可獲終身受聘,根據僱傭合約,「只要補足錢,便不須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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